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091 证券简称:智感科技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相
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股东会的组织运作流程,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与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及《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为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监督权和表决权提供充分保障,确保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合规、决策内容合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召集、组织股东会的职责,按时筹备
会议并保障会议正常召开;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督促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亦不得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股东会法定职权通过授权形式交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确需授权的非法定职权事项,需经股东会决议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及责任边界,且授权内容应当具体、可操作。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审议公司年度经营相关重大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如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需股东会决策);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若公司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召开股东会,应当及时告知主办
券商,并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详细说明无法按时召开的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等重大
事项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包括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与股东会相关的法律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明确提议的会议议题及理由。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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