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保荐人”)作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若监
管机构要求延长持续督导时间,则持续督导期间按要求确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430090
注册资本 19,933.3546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 25 号 B 座 1 层 1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 25 号 B 座 1 层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一方
实际控制人 戴福昊
董事会秘书 李刚
联系电话 010-824766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1 年 8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申港证券作为同辉信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票质押、股东减持、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9、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保荐机构在对同辉信息进行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就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同辉信息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北京证监局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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