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公司”)的保荐机构,通过持续督导及定期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公司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其他 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 是
(二)风险事项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 1-02271 号)和《关于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25]第 1-01234 号)。
1、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1、上期出具保留意见的影响
上年度贵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调减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 22,320,102.63 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687,878.34 元、留存收益
22,083,011.42 元、调增资本公积 3,513,514.74 元,调增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1,241,505.19 元、调减 2022 年度净利润 1,981,779.98 元。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
访谈等审计程序,但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无法判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恰当性,因此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无法判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恰当性,以及对比较报表和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2.立案调查
2024 年 3 月 29 日,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戴福昊、原共同控制人崔振英因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收到调查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可能对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确定同辉信息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重要性水平。我们采用抵销前未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绝对值 21,212.28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0.5%取整,由此计算得出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06.06万元。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上述保留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同辉信息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对同辉信息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二、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已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针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出具了专项说明,同时公司监事会就董事会做出的说明发表意见。
四、保荐机构提示
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 1-02271 号)
2、《关于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25]第 1-01234 号)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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