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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5:32:23 股吧网页版
天一众合: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089 证券简称:天一众合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
司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量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公告中确定的会议地点。会议地点原
则上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七条 股东会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在通讯表决时,股东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向在书面签字确认后传至股东会召集人。

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董事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监事会。

同意召开的,在作出决定后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不同意召开的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意见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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