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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7:04:55 股吧网页版
新锐英诚: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430085 证券简称:新锐英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召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发出的会议通知,不得变更之前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第十条 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召集人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通知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会议提供网络投票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审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便于股东出席,会议地点原则上应当选择公司住所或者附近地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股东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代理人的权限;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中代理人的权限包括:股东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弃权的具体表决指示或者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因委托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当按照会议通知中的登记方式和时间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制作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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