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12
公告编号:2022-025
证券代码:430083 证券简称:ST 中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司董事会因低于法定人数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小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卞学超,北京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立成,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黄昊,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其他信息: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25
2019 年 4 月 26 日,中科联众公司管理人根据原告提供的财务账册,向一审
被告北京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催款函》。在《催款函》中,中科联众公司管理人明确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 4,349,150.00 元。
2019 年 5 月 9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催款函》的《签收回执单》。在《签
收回执单》中,被告表示已将 ZKC-ZJ20161214 号、ZKC-ZJ20161221 号《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采购完毕,要求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与被告共同完成货物的验收和交付事宜。
2019 年 10 月 8 日,中科联众公司管理人向被告发出《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清收函>》一份(以下简称“《清收函》”)。在《清收函》中,中科联众公司管理人表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 18 条的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中科联众公司管理人未通知合同相对人继续履行
合同的,该合同解除;(2)要求被告于 2019 年 10 月 20 前,将原告已支付被告
的合同款人民币4,349,150.00 元返还于中科联众公司管理人。2019 年11 月18日,管理人前往被告办公室与被告商讨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但被告对此事一直予以推脱。后中科联众公司管理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一、原告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ZKC-ZJ20161214 号、ZKC-ZJ20161221 号的两个合同
自 2020 年 5 月 19 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数盾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 4,349,150 元。
后被告北京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8 民初 14349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中科联众公司与北京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二、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8 民初 14349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中科联众公司诉讼请求。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2-02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北京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7 日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管理人将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实际经营。
(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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