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兴荣华专字[2025]098-01 号
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关于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兴荣华专字[2025]098-01 号
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飞翔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编号:兴荣华审字[2025]098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联飞翔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为 247,044,038.59 元,
坏账准备金额为 215,980,100.24 元,联飞翔公司 2024 年根据内部对账情况和账龄分析法对应收账款分类进行坏账准备计量,而没有对相同业务采用相同会计估计原则进行计量,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致性的相关规定。联飞翔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重要的会计报表科目,坏账准备情况的计量准确性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我们无法对这一事项进行准确判断。
同时,由于我们此次审计工作范围是联飞翔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进行审计,虽然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相关规定对联飞翔公司期初数进行了审计调整,但由于本次审计的审计范围不是对 2023 年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且由于此次调整金额和范围远超重要性水平,因此即使调整后,我们仍无法对 2023 年年末账面余额进行合理保证。
二、发表保留意见理由和基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
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
非无保留意见。另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
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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