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034 证券简称:大地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
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实业投资的权限
一年内实业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的,由董事长决定;单项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一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由董事会审议;超过以上限额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对外资本投资的权限
单项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累计投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超过以上限额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视为第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第八条 对外投资达到第六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对外投资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
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并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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