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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39:13 股吧网页版
京鹏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028 证券简称:京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使对外担保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宜进行审议时,遵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和各自的议事规则进行;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办理对外担保事宜时,遵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办理,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尽量避免对外担保;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经理或者其他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外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决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作出,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受其实际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如果该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且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三人,则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对外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表决;对外担保事项涉及董事回避表决情形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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