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028 证券简称:京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行为,使投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或者财务预算中的投资行为,由总经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未列入公司年 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投资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 股权投资,包括:以全资、控股或者参股形式设立子公司,以分立、 合并方式设立公司,对存续公司增资扩股,以收购、兼并、投资入股形式取得公 司股权。
(二)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技术改造, 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经理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对投资事宜进行决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经理做出的决策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董事、经理或者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投资合同,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 股权投资
第一节 审批与决策
第六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按照本章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股东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并遵守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公司一切股权投资及处置事宜。
第八条 单项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50%或者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0%且达到 3000 万元的股权投资项目,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未达到前述标准的股权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立项、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在立项前,由财务部和综合部负责前期调研,就项目的投资范围、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情况、主要风险、预期收益等进行分析论证,编制项目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者其他投资方案,报经理办公会审核。经理办公会经过审核认为可行的,予以立项。立项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
管单位审批。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经理组织财务部和综合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投资文件,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者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当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者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用于投资的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和协议约定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等,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被投资单位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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