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028 证券简称:京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可以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自己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者公司为自己的债务向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反担保,均不属于对外担保,无需依据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如预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范围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如成交金额达到前述标准,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或者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能源,购买或者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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