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7:34:51 股吧网页版
京鹏科技: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028 证券简称:京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设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不属于股东会审议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但公司为自己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者公司为自己的债务向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反担保,以及公司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无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第六条 依据《公司章程》不属于股东会审议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三)总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融资计划或者单笔超过
2000 万元的金融机构授信及融资交易。

本条所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银行授信及融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所述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及燃料和动力、出售或者购买产品或者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每年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如预计金额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范围的日常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