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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5:32:02 股吧网页版
石晶光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关于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孟扬律师、王乐维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5月 8日(星期三)10:00时在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通知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于 2025年 5月8 日(星期四)10:00 在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麟主持。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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