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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1 15:37:16 股吧网页版
海鑫科金: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430021 证券简称:海鑫科金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含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照交易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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