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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5:31:28 股吧网页版
海鑫科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0: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广场四区 4 号楼 6 层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晓春先
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 15:00—2024 年 12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84,829,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90,382,000 股的 44.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84,829,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6%。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366,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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