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430020 证券简称:建工华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为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定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等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监督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挪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监事会 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行使监 督职权 ,公司管理层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每次募集资金(含定向发行)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转入其他非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在验资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全额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协议约定用途的支付申请予以拒绝;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四)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三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变更原因、新专户开户行、账号等信息,且应在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新专户开户行、主办券商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风险投资。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禁止的其他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