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430009 证券简称:华环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
(一)投资股票、债券、基金、不动产、分红型保险、短期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等;
(二)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三)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或(及)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其对外投资事项。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子公司方可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履行投资报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次)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或同类交易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二)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三)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交易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单笔(次)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一且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以孰低为准)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或同类交易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百分之二、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三十的事项;
(二)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高于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三)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第九条 未达到上述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办会审议决策。
第十条 在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提供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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