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6
公告编号:2026-007
证券代码:400280/420280 证券简称:锦州港A3/锦州港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 2 月 26 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
裁定受理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一、指定管理人情况
同日,公司收到锦州中院(2026)辽 07 破 1 号《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2026 年 2 月 26 日,本院根据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
受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经锦州市锦州港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向本院推荐锦州港司法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规定,指定锦州港司法重整清算组担任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公告编号:2026-007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及经营困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风险提示
公司存在破产重整失败,被锦州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风险,存在公司股票终止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风险,存在导致股东权益归零、公司注销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6)辽 07 破 1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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