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26 18:46:09 股吧网页版
锦州港B3: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6


公告编号:2026-008

证券代码:400280/420280 证券简称:锦州港A3/锦州港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6 年 2 月 26 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
裁定受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二、债权申报情况

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前,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辽宁省
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二段 3 号,邮政编码:121000,联系人:杨洪梅、印万里,联系电话:13009331045、13009331047,联系邮箱:jzg600190@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排

锦州中院定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
执行指挥中心以远程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公告编号:2026-008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依法配合锦州中院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重整计划完毕,将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助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提醒投资者注意,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得到锦州中院裁定批准,锦州中院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