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420223 证券简称:凯马 B5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所聘任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备独立性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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