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
人、董事以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或证券监督机构认可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
东会会议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会会议,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亲自出席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法享有知情、发言、质询和表决等各项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制度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参加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且董事会同意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发生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可以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
包括以下事项: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 50%的,以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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