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9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400153/420153 证券简称:海创 A3/海创 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款 102283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97407.54 元(以 1022837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景观回购补偿款 1978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81754 元(以 1978000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二”)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3)浙 0482 民诉前调 2242 号】),以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或“原告”)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高尔夫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款
102283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97407.54 元(以 1022837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公告编号:2023-013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景观回购补偿款 1978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损失 381754 元(以 1978000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暂计算
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款项共计 30587531.54 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7088278C。
法定代表人:陈章人,董事长。
被告一: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 3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2YA36142987。
负责人:吴东伟,主任。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29383139。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款
102283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97407.54 元(以 1022837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景观回购补偿款 19780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损失 381754 元(以 1978000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
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款项共计 30587531.54 元。
事实与理由:
公告编号:202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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