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9
证券代码:400153/420153 证券简称:海创 A3/海创 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东沙湾已回收未重挂地块土地补助款 3756.40 万元(20 万元
x187.82 亩)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661126.40 元(以本金 3756.40 万元为基
数,按照同期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
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东沙湾乌龟山已回收已重挂地块土地补助款 3733
万元(20 万元 x186.65 亩)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657008.00 元(以本金 3733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3)浙 0482 民诉前调 2243 号】),以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或“原告”)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游艇湾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东沙湾已回收未重挂地块土地补助款
3756.40 万元(20 万元 x187.82 亩)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661126.40 元(以本
金 3756.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东沙湾乌龟山
已回收已重挂地块土地补助款 3733 万元(20 万元 x186.65 亩)以及逾期付款利
息损失 657008.00 元(以本金 3733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本案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共计 76212134.40 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办公楼 105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729430128
法定代表人:李梦强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29383139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
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 3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2YA36142987。
负责人:吴东伟,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东沙湾已回收未重挂地块土地补助款 3756.40
万元(20 万元 x187.82 亩)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661126.40 元(以本金 3756.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
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东沙湾乌龟山已回收已重挂地块土地补助款
3733 万元(20 万元 x186.65 亩)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657008.00 元(以本金
3733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LPR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款项共计 76212134.40 元。
事实及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与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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