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400108420108 证券简称:鹏起 A3 鹏起 B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5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5 月 21 日
作出主体:其他(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你单位于 2024 年 3 月 4 日提供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薪情况说
明》及 2024 年 4 月 11 日提供的《申辩意见》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违法
公告编号:2025-001
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
理”的规定。2024 年 4 月 19 日我局依法送达洛龙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 834
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 年本)》第四十九条,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公告编号:2025-001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你单位未按洛龙监察令字(2024)第 834 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拒不改正。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市洛龙区国库收付中心,账号:7200102010900932,开户行:中原银行洛阳分行,开户行号:313493080539)到期不缴纳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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