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专户注销手续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除金融类企业外);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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