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汇车退债”持有人申报收购意愿程序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5 字 1215 第 10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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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车退债”持有人申报收购意愿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5 字 1215 第 1038 号
致: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汇车退债”(以下简称“本次收购”),2025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期间,截至权益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同)
已完成确权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方式,就是否接受本次收购向公司申报意愿(以下简称“线上申报”)。截至权益登记日,未完成确权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或因特殊原因未能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申报意愿的债券持有人,可在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00 至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通过证券公司、托管人线下申报意
愿(以下简称“线下申报”,与“线上申报”统称为“本次意愿申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明凯律师、赵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本次意愿申报程序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意愿申报有关的公告文件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线上申报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据、托管券商对线下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形成的《xx 证券公司/托管人关于“汇车退债”收购方案意愿征集情况信息表》以及公司出具的意愿申报结果汇总表进行了核对。本所假设:公司及相关托管券商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
何改变。为避免歧义,通过线上申报意愿的债券持有人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通过线下申报意愿的债券持有人资格,由托管券商验证其身份,本所未对参与本次意愿申报的债券持有人资格进行审查,不对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线上申报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据、托管券商对线下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形成的《xx 证券公司/托管人关于“汇车退债”收购方案意愿征集情况信息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意愿申报的通知、收购意愿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及本次意愿申报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意愿申报的程序
(一)本次意愿申报的通知程序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向“汇车退债”持有人收购部分债券及“汇车退债”中长期处置意向的公告》(以下简称“《收购债券公告》”,公告编号:2025-106),公告了本次收购主体、收购对象、被收购债券名称和代码、债券发行人、权益登记日、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收购额度和数量、债券持有人关于是否接受本次收购的意愿申报安排、方案配套工作、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本次收购的收购要件、债券注销及资金划付、后续拟开展可能的中长期处置意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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