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债券代码:404003 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主要生产主体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等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上述主体破产重整将会导致公司丧失主业。
2、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中谷矿业、西部环保、中科装备及新达茂稀土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与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大额往来款项需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上述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就丧失上述子公司控制权需确认相应资产处置损益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年度业绩出现大额亏损。
3、在失去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子公司控制权前,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因上述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已被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应将原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对外申报的破产
债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显示,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理由为:债权不成立。据此,公司上述申报的债权存在不被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予以确认的情况,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情况。
4、公司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申报了4,800.00万元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以及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下发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对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公司将继续与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
5、因资金紧张,流动性短缺,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多笔金融机构贷款逾期、供应商货款逾期和“鸿达退债”回售违约及付息违约等情形,公司对子公司的部分逾期债务亦存在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相关金融机构、供应商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投资股权等资产被法院冻结。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上述诉讼、仲裁及相关执行将引致公司相关资产被查封或被动处置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6、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的案件信息,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公司破产申请。根据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1破申498号),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安徽辉隆对鸿达兴业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邮寄送达的申请人授权及上诉状,安徽辉隆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破终377号),裁定不予受理安徽辉隆对鸿达兴业的破产申请,维持原裁定。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送达的通知,获悉债权人
以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违约为由,向乌海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公司存在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
7、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可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不含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子公司)截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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