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接受“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
进展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受托管理人”)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发行人”)签订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鸿达退债”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召集的“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2024 年债券持有人会议”)已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鸿达
退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2025 年债券持有人会议”)
已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上述两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受
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议案》。
根据受托管理人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相关事项的公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接受“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进展公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退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对于 2024 年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以及 2025 年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以下简称“本次受托行动”)的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
1、受托管理人在足额收到债券持有人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后,将根据相关债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依法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追偿持债本金及利息。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对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但无法对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能结果及债权实现情况进行估计或保证。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的行为不应视为受托管理人对法律行动的结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提请债券持有人充分考虑法律行动结果不及预期的相关风险。
2、受托管理人关于鸿达兴业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已被仲裁庭支持,但鉴于发行人目前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现金紧缺,存在难以执行的风险。受托管理人将关注执行进展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上述风险。
3、受托管理人已对本次受托行动的法律费用收取及后续工作安排通过公告及邮件提示,如债券持有人未按时足额缴纳法律费用,视为该债券持有人撤回对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授权,撤回授权的债券持有人可自行以自身名义主张权利。因债券持有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法律费用导致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该等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4、请已完整提交授权委托材料且足额缴纳法律费用的债券持有人注意查看《授权委托书》中所留电子邮箱,受托管理人后续将通过债券持有人预留电子邮箱与债券持有人沟通后续工作安排。
二、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本次受托行动提起的仲裁案件已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 13:30 在国际商会大厦
5 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室开庭审理。
(二)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受托管理人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 2025
年 4 月 9 日作出的《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914 号),对于一创投
行作为申请人所提出的四项仲裁请求(除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外),仲裁庭予以支持,具体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为鸿达兴业):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
人民币 23,912,900 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23,912,9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的
标准,自 2023 年 12 月 16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16 日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542,462.50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 24,775.25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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