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指定全国股转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为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或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如公司无法披露公告的,主办券商应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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