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公告编号:2025-120
证券代码:400280/420280 证券简称:锦州港 A3/锦州港 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刘某等 13 名投资者起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
“公司”)等 28 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
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4)。近日,公司关注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2025)辽 01 民初 990 号,现公告如下: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丁俊琪
等 65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该公告,2019 年 4 月 17 日(含)起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含)期间
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仍持有锦州港股票(证券代码:A
股,600190;B 股,900952),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法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法院
公告期间届满(即 2026 年 1 月 18 日)后 15 日内向法院提交声明退出特别代表
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关于法院公告的具体内容可详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https://sy.lncourt.gov.cn/。
公司将积极应诉,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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