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公告编号:2025-114
证券代码:400280/420280 证券简称:锦州港A3/锦州港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就权利人范围做出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627,091.014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025 年 11 月 25 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公司”)收
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辽 01 民初 990 号之一),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诉讼基本情况
刘某等 13 名原告与锦州港、徐某等 28 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刘某、于洪某经 13 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本院于 2025 年 10 月28 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刘某、于洪某等 13 名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锦州港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 627,091.014 元;2.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支付本案律师费用。
二、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公告编号:2025-114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9 年 4 月 17 日(含)起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含)
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仍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证券代码:A 股,600190;B 股,900952),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四、其他说明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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