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公告编号:2026-013
证券代码:400276 证券简称:海越 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6】京 74 民初 1157 号),公司与被告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摩根大通”或“被告”)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5 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宏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6-013
姓名或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主要负责人:Jamie Dimon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第三人中国中油股份有限公司(China Oil and
Petroleum CompanyLimited,注册地中国香港,以下简称“中国中油”)签订了
石油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采购 75 万桶重油。2023 年 7 月 11 日,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中油账户汇出 13,467,017.45 美元,后经原告与中国中油
多次核实,中国中油未收到原告支付的 13,467,017.45 美元货款。2024 年 5 月
31日,被告发送SWIFT电文告知“根据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 的指令冻结了原告的 13,467,017.45 美元。”期间,原告曾向美国财政部海外资 产控制办公室(OFAC )申请解除冻结,但未得到任何回应。至此造成了 13,467,017.45 美元的损失。
原告认为,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其本国政令将 中国企业列入单边制裁清单,对列入清单企业及与其进行交易的中国企业进行 经济制裁,明显属于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被告协助美国财政部 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采取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冻结原告资产,造 成原告 13,467,017.45 美元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况且美国财政
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才将中国中油列入其 SDN
名单,远晚于原告与中国中油发生交易的时间,在当时(2023 年 8 月)没有任 何依据的情况下,被告就协助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随意 地对原告采取制裁措施,冻结原告资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同时, 原告系国有控股的企业,被告行为亦给中国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协助执行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13,467,017.45 美元(折合人民
币 96,849,402.69 元,按照 2023 年 7 月 12 日购汇金额计算,汇率 7.1916);
公告编号:2026-013
2、判令被告以 13,467,017.45 美元为基数,按照《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附表中公布的最近一期 1 年期美元贷款平均利率 3.96%为标准,支付原告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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