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公告编号:2026-011
证券代码:400276 证券简称:海越 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2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2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6】沪 74 民初 481 号),公司与被告花旗银行(Citibank,Nationa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花旗银行”或“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
由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宏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6-011
姓名或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主要负责人:Sunil Garg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第三人中国中油股份有限公司(China Oil and
Petroleum CompanyLimited,注册地中国香港,以下简称“中国中油”)签订了
石油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采购 75 万桶重油。2023 年 7 月 11 日,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中油账户汇出 2,700 万美元,后经原告与中国中油多次核
实,中国中油未收到原告支付的 2,700 万美元货款。2024 年 5 月 31 日,被告
发送 SWIFT 电文告知“资金已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释放(released)给当局(指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期间,原告曾向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 办公室(OFAC)申请解除冻结,但未得到任何回应。至此造成了 2,700 万美元 的损失。
原告认为,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其本国政令将 中国企业列入单边制裁清单,对列入清单企业及与其进行交易的中国企业进行 经济制裁,明显属于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被告协助美国财政部 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采取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冻结、转移原告资 产,造成原告 2,700 万美元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况且美国财
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才将中国中油列入其
SDN 名单,远晚于原告与中国中油发生交易的时间,在当时(2023 年 8 月)
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被告就协助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 随意地对原告采取制裁措施,冻结原告资产,并最终将财产所有权仍属原告的 资产向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进行转移,严重侵害了原告 的财产权益;同时,原告系国有控股的企业,被告行为亦给中国国有资产造成 了重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协助执行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公告编号:2026-011
(OFAC)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27,000,000 美元(折合人民币
194,748,300 元,按照 2023 年 7 月 11 日购汇金额计算,汇率 7.2129);
二、判令被告以 27,000,000 美元为基数,按照《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附表中公布的最近一期 1 年期美元贷款平均利率 3.96%为标准,支付原告自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
为 2,5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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