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400275 证券简称:工智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5-06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及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宁我耀”)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5)浙 0481 执 6314 号之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公司及子公司海宁我耀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
状及传票(案号:(2025)浙 04 民初 42 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海宁支行”)就与公司、子公司海宁我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海宁我耀偿还借款本金 21,745 万元、
利息(含罚息)3,183,203.19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之后按合同约
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2025 年 6 月,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浙 04 民
初 42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2025 年 8 月,农行海宁支行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2025 年 9 月,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2025)浙
04 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由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025 年 11 月,公司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
被执行人海宁我耀名下的坐落于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西侧、高新路南侧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以清偿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二、公司收到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公司及子公司海宁我耀于近日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5)浙 0481 执 6314 号之二,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限,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本案先行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5)浙0481 执 6314 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终结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裁定,本案现已终结执行,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后续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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