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23/30/31/32 层
二○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张满怀律师、杨佳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内容已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15:00 如期在公司办公楼
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 日 15:00 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 15:00。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时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337,910,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40,000,000 股的 76.7977%;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0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6%。
由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339,017,286 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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