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400265 证券简称:富润 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作出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周波(总经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4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诸暨市富润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8 月 12 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
号:20240812002 号),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期间向被告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借款种类、用途和具体贷款发放金额以《借款借据》为准,每笔借款的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10 日为结息日。被告富润屋公司同意以其名下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祥路 19 号富润屋 000201、000401、000501 室的房产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4500 万元。2024
年 8 月 14 日,原告向被告富润数字公司发放贷款 2200 万元,《借款借据》约定
借款期限自 2024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止,借款月利率为 12‰。
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富润数字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2200 万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5 年 5 月 1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
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的利息、罚息为 1104000 元);2.判令被告富润数字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22 万元;3.判令原告七大洲小贷公司对被告富润屋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祥路 19 号富润屋 000201、000401、000501 室的房产【权属证明:浙(2024)诸暨市不动产权第 0026724、0026675、0026682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4)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5766 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告编号:2025-034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200 万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5 年 5 月 11 日起至借款本
金还清日止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22 万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如被告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诸暨市富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