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芳、吴晓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4:30,在哈尔滨市南岗区
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康文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 15:00—2025 年 10 月 1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东人数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9,807,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35%。本所律师对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进行了核查,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确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1,568,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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