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5】001100013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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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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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25】0011000131 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集团)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东方集团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由我所审计,我们于 2025 年 04 月
29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4535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大华内字【2025】001100013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审计报告中“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定东方集团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也导致我们无法判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东方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六、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24 年 6 月 18 日,东
方集团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东方集团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对此,东方集团启动风险处置程序。但东方集团部分子公司仍然存在部分未经上市公司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向其在东方财务公司的账户中存入资金情形,东方集团在《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已经将在东方财务公司报告期的存款的往来发生额及余额作为经营性往来予以披露。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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