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5】001100478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二、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 1-6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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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5】0011004781 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东方集团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的规定以及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东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非无保留结论的理由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使用人民币 62,898.00 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到期。由于公司流动资金
紧张,公司无法按期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62,898.00 万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东方集团应在 2024 年 3 月 6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人民币 62,898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尚未归还已到期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除“三、非无保留结论的理由”段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东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的规定以及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集团 2024 年度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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