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公司代码:400264 公司简称:R 东方 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内字【2025】0011000131 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东方集团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由我所审计,我们于 2025 年 04 月 29 日出具了
大华审字【2025】0011004535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审计报告中“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定东方集团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也导致我们无法判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东方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东方粮仓有限公司及其全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等);西藏鸿烨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东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联益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部控股子公司、金联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海钾(厦门)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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