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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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一名律师现场出席,另一名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公司1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国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提交投票意见,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15:00—2025年12月31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272,405,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0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为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0%。
2、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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