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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7:16:06 股吧网页版
津信科5: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公告编号:2025-070

证券代码:400259 证券简称:津信科 5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卓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置业”)及江西卓朗数字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卓朗数字”)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收
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70

法定代表人:杨林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江西卓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江西卓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4、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起诉状所述,案涉工程抚州数字小镇(信息技术产业园)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项目,由原告与第三人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并与抚州卓朗数字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数字小镇”)签订《抚州数字小镇(信息技术产业园)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5.1 条约定“甲方(发包人)应于乙方(承包人)上报产值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款核定,进度款核定后甲方(发包人)应在 25 个工作日内付款,如超过 60 个自然日则可按甲方(发包人)核定的应付款为基数,向乙方(承包人)支付

公告编号:2025-070

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违约金,但最高限额不超过逾期金额的百分之十。”;《项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四.1.1 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2)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项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十四.1.2 条约定“承包人因出现通用条款十四.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发包人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十七.2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发包人未按照《项目合同》支付款项,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卓朗数字小镇签订的《抚州数字小镇(信息技术产业园)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项目合同》解除;

2.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卓 朗 置 业 支 付 给 原 告 工 程 款 人 民 币
278,480,154.5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7,848,015.45 元,自 2024 年
2 月 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 0.025%计算(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 10%);

3.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江西卓朗数字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5-070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 本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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