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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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月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c)刊登《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0日下午14:45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8号姑苏软件园B3栋16层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童欣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15:00—2026年1月20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050,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50%。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具备参与本次股东
会并表决的资格。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中国结算网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中国结算网站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5,885,3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9.9502%。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7,935,894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3.88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 《关于选举李新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1采取特别决议,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中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也不存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议案。
本次股东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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