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400255 证券简称:亚星 3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传票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5)苏 1003 民初 17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兰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6-002
本公司采购的被告春兰公司电池,因质量问题影响终端客户运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春兰公司。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春兰公司赔偿因电池问题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3,381.28 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春兰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1003 民初 412 号民事判决如下:
1.春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赔偿损失 30,944,216.26 元;
2.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诉讼费 215,864 元,由本公司负担 18,314 元,由春兰公司负担 197,5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 10 民终 2591 号民事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3)苏 1003 民初 412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进展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 1003 民初 173 号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春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本公司 5,085,858.02元;
2.驳回原告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 215,864 元,由原告本公司负担 183,395 元,被告春兰公司负担 32,469
元。
公告编号:2026-00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所处阶段为重审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 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苏 1003 民初 173 号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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