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400255 证券简称:亚星 3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 01 民终 5488 号民事裁定,现将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5-065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经在先生效判决确认,本公司对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10 民终 3829 号判决,判令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购车款 26,705,624.72 元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至今,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向本公司支付购车款。由于在先生效判决中部分车款 9,113,500 元乃本案第三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本案被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支付,故被告欠付第三人购车款且至今仍未支付。
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可以确认,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对第三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合法有据。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原告 9,113,500 元及违约金;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4)黑 0103 民初 22960 号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 75,594.5 元由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 01 民终 5488 号民事裁定情况如下:
公告编号:2025-065
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4)黑 0103 民初 22960 号民
事判决;
2.准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 75,594.5 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黑 01 民终 5488 号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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