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公告编号: 2025-053
1
证券代码: 400255 证券简称: 亚星 3 主办券商: 财信证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11 月 27 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1 月 19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 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 10 民终 859 号,现公告如下: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广州福展汽车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 马谋凤
公告编号: 2025-053
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 任剑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关联关系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
公司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第三人,但原告未收取到案涉款项,故起诉被告继续履
行支付义务。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300 万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1,481,967.12 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 1003 民初 10874 号民事判决
如下:
1.被告本公司给付原告广州福展汽车有限公司 3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1,928 元,本公司负担 19,400 元。
(二) 二审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 10 民终 859 号民事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4)苏 1003 民初 10874 号民事判
决;
2.驳回广州福展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诉讼费 21,328 元退还给广州福展汽车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费 42,656 元
退还给本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告编号: 2025-053
3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 10 民终 859 号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