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400255 证券简称:亚星 3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传票的日期:2021 年 9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民申 5578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情况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所购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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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判令被告无偿更换车辆和零部件,无偿履行质保义务,并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020,107.67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10 民终 2874 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即扬州
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1003 民初 1008 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为原告 8 辆公交车更换符合标准的零部
件;
2.案件受理费 30,961 元,由原告负担 30,881 元,由被告负担 80 元。
发回重新审理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1003 民初 10373
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赔偿原告 8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 30,961 元,由原告负担 22,961 元,被告负担 8,000 元。
(二)二审情况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10 民终 2368 号民事判决书: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2022)苏 1003 民初 10373 号民事判决书);
2.二审案件受理费 30,961 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23,220.75 元,原审被告本公
司负担 7,740.2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申请人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申请再审:
1.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 1003 民初 10373 号民事判决书和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10 民终 2368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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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指令其他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2024)苏民申 557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民申 5578 号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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