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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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告知全体股东。
2025 年 6 月 19 日下午 2 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
司董事长王延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4,286,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6,000,000股的比例为95.9045%。本所认为,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 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7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6,000,000 股的比例为 0.2657%。前述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5,046,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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