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400254、420254 证券简称:R 旭电 A1、R 旭电 B1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8 月 11 日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2025-031),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发来的(2025)冀民终 690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中信华南、中兴财光华、国枫律所、中天国富、北京证券、王忠辉、黄锦亮、孙冬松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作出(2025)冀
01 民初 150 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 150 号裁定),分别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复议
申请。结合各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复议事项及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焦点问题是:一、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应如何确定;二、专业机构投资者是否应当列入代表人诉讼权利人范围。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中院 150 号裁定就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及权利人范围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中信华南、中兴财光华、国枫律所、中天国富、北京证券、黄锦亮、王忠辉、孙冬松的复议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50 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黄锦亮、王忠辉、孙冬松的复议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37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信息以在该渠道披露的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 690 号。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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