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400253 证券简称:威创 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4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志俭与被告威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陆克平、刘钧、陆宇、陈香、周 丰、徐朝晖、曹秀明、陈晓梦、卢永胜、梁春晖、温晶晶、张书晗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26 年 2
月 2 日,威创股份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 01 民初 339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志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投资者
姓名或名称: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克平、刘钧、陆宇、陈香、周丰、徐朝晖、曹秀明、陈晓梦、卢永胜、梁春晖、温晶晶、张书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离任董监高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威创股份赔偿张志俭经济损失合计 116550.88 元。2、判
令陆克平、刘钧、陆宇、陈香、周丰、徐朝晖、曹秀明、陈晓梦、卢永胜、梁春 晖、温晶晶、张书晗对张志俭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 理费由威创股份、陆克平、刘钧、陆宇、陈香、周丰、徐朝晖、曹秀明、陈晓 梦、卢永胜、梁春晖、温晶晶、张书晗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 年 6 月 23 日,威创股份发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七条及《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违法事实,应当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
为的实施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威创股份发公告称因
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规定》第八条,该
日应当认定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自揭露日至 2024 年 1 月 25 日换手
率累计 101.33%,应当认定 2024 年 1 月 25 日为基准日,基准价为 3.333 元。张
志俭在实施日与揭露日期间买入威创股份股票,且在揭露日后仍持有。根据《规 定》第十条、十一条,威创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且张志俭的交易 行为与威创股份的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已 经认定陆克平、刘钧、陆宇、卢永胜、陈香、徐朝晖、周丰、梁春晖、曹秀明、 陈晓梦为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威创股份作为上市公司, 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因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
陈述,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原告张志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 116550.88 元;
二、被告陆克平、刘钧、陆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威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卢永胜、温晶晶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债务的 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周丰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 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陈香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 7%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徐朝晖、梁春晖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债务的 3%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曹秀明、陈晓梦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债务的 2%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张志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